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道**里**工房**楼**门**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 时许,尹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沿林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林西道与唐林南路口西时与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受损,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受损。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17.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7.2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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