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3********,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兴北街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北大街229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0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镇**村**组**号;电话:15802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