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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本市红桥区**路**里**门**号。200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津湾张自忠隧道出口处遇交警拦检,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尹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4.3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将被告人尹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尹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仪器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7222****。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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