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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皖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护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护河镇杨湾村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21时13分许,尹某某被民警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22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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