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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号楼**单元**。2004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至2006年11月8日期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燃油三轮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大路路口西南角的中胜石油加油站时,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7年12月11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719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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