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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济阳区**局**中队员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济阳区纬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城尚郡小区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抽血检验,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3±6.3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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