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朱路与杨瓦路路口东侧等候信号灯通行时在车内睡着。因影响交通,公安民警于2020年8月12日9时12分到达现场,发现尹某某有饮酒嫌疑。经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6mg/100ml,尹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希盈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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