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l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路**号**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16时27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观海路桐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46mg/l00ml。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单、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其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蕾
检察官助理:林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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