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5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镇***幼儿园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邵某某驾驶的鲁L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9mg/100ml。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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