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3时45分,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晋C****J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载李某某行驶至平定-赵家线东关花园小区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晋C****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发生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2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尹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案情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建明
检察官助理:李燕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