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务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P****小型面包车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东阳酒店”经枣山园区、广岳大道至岳池县成果街“东城首座”小区。当日22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成果街32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尹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2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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