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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20分许,尹某某驾驶豫QP****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收路东段附近时, 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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