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村民小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14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飞鹅路东平幼儿园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尹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方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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