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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自治县********,住湛江市赤坎区****号,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现因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01时55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桂B*****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尹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尹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样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玉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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