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94********,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因取保候审期间违规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时16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号小型客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出洪石坊南55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1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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