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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2221978********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哈密市****街道**大道**号院****单元**,住哈密市****街道**大道**号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LE****小型轿车经过火箭农场友好市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0 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山江·艾里

                            检察官助理:阿地里·司马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1502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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