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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云******的小型轿车从昆阳往宝峰方向行驶,行经晋宁区**线3354公里4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67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检察官助理:杜宇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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