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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因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于2018年11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着榆树市三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三盛路与中心街交汇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1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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