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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沂南县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圣雅足道门前路段时,与对行的张国伟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7.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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