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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队,农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3时许,尹某某驾驶甘L2****号营运出租车,行驶至杨柳村安置小区附近时,与安置小区门卫发生争吵,门卫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移交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郭某某、完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奇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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