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1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刑事拘留。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尹某某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S6Y****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街**花园路段倒车时,车头右前侧与叶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8R****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逃逸,随后步行返回事故现场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该案移交龙岗交警大队办理。尹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41mg/100ml。经事故认定,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卡、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结果、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尹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成分;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倒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尹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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