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竹山县**部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山县**镇**村**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竹山县城关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C****5小型普通客车沿G59呼北高速由竹山朝十堰方向行驶,行至呼北高速(房十向)1181KM+100M处,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左侧中央隔离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4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魏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屹檬
检察官助理:杨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楼**室,联系电话1554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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