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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6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6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11月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黄石市西塞山区**往黄石港区行驶,当车行驶至黄石港区**大道**路段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尹某某被民警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尹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10.86mg/100ml;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执法记录视频;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7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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