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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办事处**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湘KV****小型轿车搭载曾某甲、曾某乙从冷水江市上高速驶往新化,同日22时30分许,行驶至娄新高速公路东往西96km(新化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联系方式13973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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