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M****3号江铃牌轻型货车在绥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乡境内时,与霍某某驾驶的黑E****5号雪佛兰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被霍某某截获,尹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又与黑E****5号雪佛兰轿车及霍某某相撞。经认定: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证人霍某某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尹某某传唤到案。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89.32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事故处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诊断书、强制保险单、报警受理单、指纹卡片、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羁押于肇东市拘留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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