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莫旗**镇**市场内**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经莫旗公安局决定,同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51分,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西市场口回品馒头店门前行驶时被莫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2.91mg/1OOml。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莫旗**镇**市场**店。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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