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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13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53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66.2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合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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