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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75********,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半导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栋**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21时48分,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0的红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西部大道阳光天地地下停车场驶出进入西部大道中心环道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被查获时血醇浓度为117.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01月0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6631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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