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四川省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刑罚执行期间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裁定减刑,于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2019年12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A****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南路百年华庭小区路段违反禁止标线掉头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C3****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尹某某与任某某发生口角,任某某即向拨打电话报警,尹某某随后驾车继续行驶约几十米,随后将车停至永川区老车管所附近路边,任某某追赶至永川区老永川区车管所附近路边将尹某某拦下,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接警后来到现场将尹某某抓获,因尹某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民警遂将其带至永川区中山路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0mg/100ml。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取得被害人任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所旁居民楼),联系电话:1316790****;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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