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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公安网查询被告人尹某某无犯罪记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1时10分许,尹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发时尹某某持有C1D驾驶证),沿锡林浩特市敖包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仟德门饭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34.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交管大队民警口头将当事人传唤至锡林浩特市公安交管大队,2020年7月28日,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酒检字,第730号鉴定文书显示,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5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730号

4、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牟卫利

      书记员:敖日格乐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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