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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村**号,群众,无业。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阳谷县**路**路十字路口处被民警查货,经检测其经脉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理化检验报告单;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107-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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