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市**门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沿嫩江市嫩兴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门前时,与由西向东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B****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47mg/100ml;尹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经嫩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尹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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