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9奇瑞牌小型轿车,与坐在副驾驶的李某某回明水县,当行驶至明水县交警大队在**局**楼与G202国道交叉口设置的防疫新冠病毒检测卡口时,尹某某在副驾驶李某某未进行体温检测就驾驶车辆离去时,卡口民警随即驾驶警车在明水县**期将尹某某截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9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尹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尹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栋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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