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年(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莱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莱阳市吕格庄镇牛百口村到莱西市豪帝商城玩耍,途径莱西城区烟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公安局刑警队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236.67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欣绩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阳市xx镇xx村xx号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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