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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云A****H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处被民警检查时查获。后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9.57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310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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