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9********,苗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组,现住元阳县**街镇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沿开河高速公路蒙自方向往开远方向行驶,当晚21时8分许,行驶至开河高速公路K63+980米处时,其车辆撞上道路右侧交通设施,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尹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22时35分许,尹某某在事故中队办公室等待期间趁机逃走。次日1时35分,民警在蒙自市***小区找到尹某某并将其带至蒙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65.53mg/100ml。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锁蒙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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