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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龙陵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华路与国道交叉路口(龙陵县高速路口)处时被当场查获。经保山秉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被查获当天抽取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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