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88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由什邡市城区方向沿乌江路往什邡市湔氐镇方向行驶,行至乌江路与小花园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驶入河内,造成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勘查,后将被告人尹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什邡市**镇**
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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