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大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栋**,现住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栋**。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4月27日对尹某某决定酌定不起诉;经本院立案复查,2020年7月14日撤销对尹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闽C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门外往工业园区方向行驶,在岳池县工业园健康路科创段与光彩路中段交叉路口处,与黄某某驾驶的川XD****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岳池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尹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具有套用机动车牌照,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1354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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