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沿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泸渝段)由泸州往重庆方向行驶至537公里路段(合江收费站出口)处,被高速公路三支队十二大队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公安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合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确认案发时尹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沁潇
检察官助理:税小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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