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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G****Q号小轿车沿旭华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馨园西门,撞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津H****9号小轿车,致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加柱 

检察官助理:高建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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