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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号。2013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9月8日矫正期满;2010年10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路口时,适遇张某某(女,41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南辛庄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7月1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尹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赔偿张某某700元,并承担了车辆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尹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并取得谅解、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有刑事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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