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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下村镇下村小学门口附近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晋E****7白色雪佛莱小型驾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3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2019年11月8日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本案中晋E****7号小型轿车左后部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左侧相撞成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郝淑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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