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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9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响水县**乡**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苏AM****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从常熟市古里镇商业街春霞大排档出发,行驶至东南街道小康村庐山苑一区31号。后再次驾驶该摩托车从该处出发,行驶至东南开发区香江路056号路灯杆路段处停车,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2.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23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东南街道小康村庐山苑一区出发,行驶至五区,后驾车行驶至三区188号与192号之间路口处时,与苏GQ****小型轿车车头撞击,倒地后二轮摩托车又与停在路口南侧的苏U0****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且在事故后逃逸,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GQ****小型轿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2963.31元,苏U0****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顾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铭科

检察官助理:王联方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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