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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尹某某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RY****小型面包车,沿本区X302线竹镇段由西向东行驶竹镇镇三种婆婆村村委会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苏A0****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吴某某车上乘员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1mg/100mL血。

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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