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伪造的号牌为苏E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张家港市**镇**西路**号暂住处行驶至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村10幢附近,因向他人讨要工资产生纠纷后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一照片、执法录像等;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路**号**室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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