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满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庄路**栋**单元**室。2015年9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张世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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