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579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交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4时许, 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8KM+400M处向右变更车道时, 与右侧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警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尹某某血液酒精含为239.20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 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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