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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系五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谷鑫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鄂E*****白色凯迪拉克小汽车沿着沿河西路往石梁司村方向行驶,行至灯光球场时将一辆二轮摩托车刮倒,并带倒一名行人,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发现尹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0.00mg/100ml。后带其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尹某某2020年1月15日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工申请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现场笔录、查获现场照片;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耘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电话号码139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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