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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511,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洮北区**街道***组,现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吉G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庆立交桥新城区医院住院部处与梁某某驾驶的吉GT****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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